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资助开展为老助老等与民政业务相关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下设的项目管理部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到账用款、检查监督项目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协议约定执行、检查项目报告等工作,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情况。

第五条 受益方应保证捐赠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公益无偿性。第六条 受益方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捐赠协议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项目实施、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

第六条 受益方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捐赠协议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项目实施、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

第三章捐赠项目的确立

第七条 捐赠项目须根据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由受益方填写《基金会立项表》,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完成立项登记工作。立项表须由项目负责人及受益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受益方负责人有权利调整项目管理机构成员。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并定期向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报告。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入账、专项核算,并根据《基金会立项表》明确项目负责人,督促捐赠项目的有序执行;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立项表》写明的项目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条 用款时,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项目预算,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加强受益方对捐赠项目的统筹管理,《用款申请表》上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须有受益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会批准用款申请后,按项目预算及时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用款申请应按以下权限逐级审批:用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申请提交秘书长审批;用款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申请需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预算,按照捐赠协议和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严格按约定用途执行,确保捐赠款使用规范、透明、有效。

第十三条 项目进展期间,项目管理机构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立项材料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定期反馈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沟通项目进度,并按年度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提交书面项目执行报告,按捐赠人要求制作相应的项目汇报材料。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结项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结项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变更项目管理办法、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经费预算时,应向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受益方负责人签字,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受益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经费、追究责任等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中止或结项后,捐赠财产有结余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出处置方案,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材料由项目主管负责定期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可靠,保证归档档案质量。

第二十条 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基金会有权对捐赠项目开展独立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专项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估等。各单位须支持、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