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人事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的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招聘、试用、录用及保险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招聘。

第七条 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入职。

第八条 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核验并存档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第九条 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至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放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条 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基金会正式员工,并由基金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十一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建立、保存及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为基金会社会聘用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事宜。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章培训、进修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行业交流会等,其培训费用按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进行汇报,汇报内容须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管理、调动与离(辞)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

第二十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三)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五章奖惩、假期及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按照《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