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行政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心愿久久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费用。

交通费是指出国(境)口岸至入国(境)口岸旅费,境外城市间、城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餐饮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餐饮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三条 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秘书长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出差申请

流程通过后,方可购买机票。机票款应通过基金会指定第三方票务代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尚未开通第三方票务代理服务的,经流程申请后,出国人员可自行购买机票后申请报销。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机票、火车票、船票不得购买头等舱、商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第四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财务部门备案。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秘书长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标准参照附件《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的标准执行。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基金会秘书长和财务部门从紧安排。

第六条 工作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餐应当勤俭节约,心愿久久基金会对外原则上不搞招待,确需招待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工作餐标准参照附件《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的标准执行。

(二)项目组除工作餐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餐费需自理,不由基金会承担。

第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等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

第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内部个人报销流程。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项目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项目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出国前心愿久久基金会采取集中形式,对项目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培训。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赴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心愿久久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