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和招募程序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需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或获得监护人许可的;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其他基金会认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须按照程序办理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志愿者登记表》;
(二)由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义务:
(一)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登记。
(二)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不以志愿者 的身份、志愿服务的名义或者基金会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四)诚信对待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领域
第七条 在基金会办公场所内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第八条 经基金会同意,从事项目策划和活动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一)工作期间餐饮;
(二)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
(三)适量的工作补助;
(四)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条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内容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服务资格等措施。因志愿者本人主观原因引发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均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六章 志愿服务终止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个人原因需终止志愿服务的,应于终止服务工作前一星期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批后,解除志愿服务协议或承诺,并根据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志愿者服务鉴定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来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实习,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心愿久久公益基金会, 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必须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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